2019年8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甲市星辉食品加工厂违规使用发票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姜某在甲市开设星辉食品加工厂,其表哥张某为甲市税务局征管科科长。2018年度,张某指示姜某通过虚报亏损等手段为星辉食品加工厂少缴纳税款40多万元,占应纳税总额的11%,张某收取姜某10万元好处费;并找到本市汇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汇鑫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经张某介绍,吴某向甲市星辉食品加工厂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累计开出税额350万元,星辉食品加工厂进行抵扣,另支付吴某200万元,吴某将所得价款用于公司员工健身房项目。法庭审理过程中,证人李某(星辉食品加工厂会计)在法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证据不充分,公诉方进行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法庭在审判过程中遇有()的情形,若影响审判进行,可以延期审理
A.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B.被告人申请回避而不能审判
C.被告人在庭审中脱逃
D.公诉人需要对案件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E.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ABD
解析:(1)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①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选项A);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选项D);③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选项B);④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建议补充侦查的(2)选项CE属于法庭可以决定中止审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