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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2008年9月,B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裴政【2008]37号文
《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秋作物秸秆禁烧率必须达到100%、“谁砍罚谁,谁烧罚谁”、“农民承包地砍伐或焚烧秸秆1亩以下的对该户罚款300元,超过1亩的每亩罚款500元”。文件的颁布日期是2008年9月3日。文件说,对确因养殖、青贮等需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禁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否则按违反秸秆禁烧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农民李某因未批准砍伐秸秆回家喂猪被镇震政府罚款三百元。问题:1)《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2)镇政府对李某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3)李某不服镇政府处罚决定,如何寻求行政上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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