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一般纳税人)2021年1月提供装卸搬运和仓储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70万元。销售一台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装卸机器一台,含税售价为3.09万元,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月购入新款装卸机器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另支付员工出差火车票款3488元,无其他购进业务。该公司当月首次开始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则当月应纳增值税是()元
A.600
B.2312
C.3928.8
D.-1216
A、600
解析:当月销项税额=700000×6%=42000(元) 当月进项税额=300000×13%+3488/(1+9%)×9%=39000+288=39288(元) 当月计提加计抵减额=39288×10%=3928.8(元) 一般计税应纳税额=42000-39288=2712(元) 当月计提加计抵减额3928.8大于2712,只能抵减2712元,差额1216.8元应结转后期继续抵减。 简易计税应纳税额=30900/(1+3%)×2%=600(元) 应纳税额=2712-2712+600=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