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A市B县的甲建筑施工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4月受托为在C市D县的乙企业建造办公楼,乙企业自行采购全部钢材、混凝土等,甲企业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甲企业于2019年2月工程尚未完工时取得预收款1100万元(含税),则甲企业在2019年2月应预缴增值税()万元
A.0
B.29.73
C.19.82
D.32
D、32
解析:(1)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3)甲企业在2019年2月应预缴增值税=1100/(1+3%)×3%=32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