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得洋公司于2010年2月20日才提示付款,以下说法错误的是__A.票据权利和民事权利均未丧失B.票
如果得洋公司于2010年2月20日才提示付款,以下说法错误的是__
A.票据权利和民事权利均未丧失
B.票据权利和民事权利均已丧失
C.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D.民中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票据权利
如果得洋公司于2010年2月20日才提示付款,以下说法错误的是__
A.票据权利和民事权利均未丧失
B.票据权利和民事权利均已丧失
C.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D.民中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票据权利
第1题
根据《票据法》规定,下列日期中,持票人得洋公司的提示付款时间符合规定的有__
A.2009年8月5日
B.2009年7月9日
C.2009年7月20日
D.2010年1月15日
第2题
要求:编制A公司从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2月20日上述有关业务的会计分录。
第3题
A.自2021年2月10日至2023年2月10日
B.自2021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0日
C.自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9月23日
D.自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6月23日
第4题
乙公司退货
甲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固定资产未计提折旧
应收丙公司货款无法收回
第5题
A.1月20日调整固定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该固定资产于2010年12月5日建造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暂估价入账
B.2月1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购买乙公司51%的股权并于3月28日执行完毕
C.2月15日盘盈一台价值5万元的设备
D.3月28日董事会决定分配2010年度现金股利每股0.50元,共计金额1 400万元
E.3月29日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该商品于2010年12月份售出
第6题
A.800
B.750
C.590
D.160
第7题
A.2009年3月10日
B.2009年3月20日
C.2010年3月10日
D.2010年3月20日
第8题
第9题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6-8题:
6. 下列各项中属于有效行为的是___
A.天籁公司向红森公司购买产品
B.天籁公司向红森公司签发支票
C.红森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得洋公司
D.红森公司另行记载支票的付款日期
第10题
案例 因付款条件不清和代收行操作不当引发的托收纠纷案
案情
我国A公司于×年3月10日与美国B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棉纱。合同的价格条款和付款条件如下:
“USD 500 per M/T CIF New York. Selected by the importer,payment shall be made when the documents or the shipor before the ship arrives at the port of discharge,but not laterthan 90 days after the drawing of the Bill or Lading.”(每吨500美元,CIF纽约价。付款条件由进口商选择,凭单据或船到、或船到卸货港前付款,但不得迟于提单签发后90天。)
×年4月20日,由美国纽约某银行作为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装运单据,其中提单的日期是×年3月20日。代收行在向进口商提示单据时另外附有一份信函,其内容如下:
“本批单据是以信托方式交于贵公司审查的。但是,只有在付款之后,贵公司才享有处理单据的权利。如果贵公司不能立即支付包括手续费在内的全部金额,请责公司将托收单据直接退还我方,并告知退票理由。”
然而,进口商收到单据后并没有付款。而此时纽约正发生罢工事件,货物到达纽约后却无法卸货,只好被卸在附近的一个港口。×年5月5日,进口商将单据转售给另一与本买卖合同无关的第三者,当后者提货时发现货物短缺。此后,代收行试图从进口商处收回货款或追回单据,但均告失败。×年5月20日,代收行向法院起诉进口商,要求追回货款,并要求进口商赔偿因其违约而使代收行受到的损失。6月25日,法院判进口商败诉。进口商不服,于6月29日向法院上诉,理由如下:(1) 代收行所提交的单据没有附托收通知;(2) 代收行在没有从进口商处取得货款前即把单据交给了进口商,属于代收行违约在先;(3) 因为船只没有抵达纽约,而且仍在提单签发后得90天内,所以付款尚未到期;(4) 卖方短交货物,违反了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违约在先,这一违约行为可以抵销进口商应付而未付的货款。
×年7月14日,法院驳回被告得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1) 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时后面附有一份信函,该信函视为托收通知;(2) 代收行没有作出任何违约的行为,因为被告违反了在代收行向其提示单据时本应支付货款而构成的契约行为,这属于被告违约在先,而银行并未违反任何约定;(3) 按买卖合同,付款虽未到期,但就本案例来看,因为被告已于×年5月5日将单据转售给他人,该事实说明被告已默认放弃根据合同的付款条件对卖方提出抗辩的权利;(4) 卖方短交货物是否违反合同,这由买卖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来衡量,与代收行起诉被告无关;而代收行起诉被告是因为被告违反了其与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两契约之间不具备可以相互替代的可能性。所以,被告应付未付的货款不能被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