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题
A.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
B.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C.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代为送达
D.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4题
A.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B.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确认违法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C.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D.应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协商酌定
第7题
A.某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B.如果某甲之母独立承担责任确有困难,某甲之父应承担赔偿责任
C.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
D.某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8题
A.30万元和35万元
B.30万元和30万元
C.40万元和35万元
D.40万元和30万元
第9题
1997年9月4日,胡丙利向宝丰县技术监督局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要求宝丰县技术监督局赔偿其损失。同年10月23日宝丰县技术监督局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但该决定没有告知胡丙利的诉权及起诉期限。胡丙利收到该决定后不服,1998年2月23日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宝丰县技术监督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852.80元,宝丰县技术监督局以胡丙利与韩某打架行为不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而是在交纳罚款后发生的个人打架行为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1. 根据国宝赔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97年9月4日,原告提出赔偿申请,10月23日,被告作出了驳回原告赔偿申请的决定,而原告却于98年2月23日起诉,是否诉讼时效已届满?
问题 2. 宝丰县技术监督局以胡丙利与韩某打架行为不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而是在交纳罚款后发生的个人打架行为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题3. 该案能不能向被告方收取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