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A.许德明为原告,贾君与周静为共同被告
B.许德明为原告,贾君为被告,周静为其法定代理人
C.许德明为原告,周静为被告
D.许德明为原告,贾君为被告,周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第2题
A.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能够成立
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C.国土局及副局长的诉讼主张成立,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D.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
第3题
A.共同原告
B.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证人
第4题
A.原告2年后才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已过
B.该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撞车之时开始计算
C.原告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D.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伤势确诊时开始计算
第6题
第7题
A.当事人拒绝补正起诉材料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但未坚持起诉的
B.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D.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
第8题
第9题
2003年8月7日,原告比利时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3000吨木耳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安特卫普,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青岛。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2003年10月30日。
200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安特卫普港,原告比利时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 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安特卫普运回青岛,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200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200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
200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试问:
1.什么是倒签提单其法律效果如何
2.原告对被告有无诉权中国B公司能否成为被告
第10题
A.只有自然人和法人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B.本案当事人不适格
C.本案属于侵权诉讼,被污染河段流经地区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D.本案属于公益诉讼
第11题
A.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C.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D.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