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卖方根本违约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是()A.原给付义务B.主给付义务C.第二次给
买卖合同中卖方根本违约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是()
A.原给付义务
B.主给付义务
C.第二次给付义务
D.附随义务
买卖合同中卖方根本违约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是()
A.原给付义务
B.主给付义务
C.第二次给付义务
D.附随义务
第1题
A.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将货物售与他人后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B.买方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了合同,但卖方仍然请求损害赔偿;
C.买方未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宣告撤销合同;
D.因卖方撤销合同而导致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亦无效,卖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4题
A.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甲
B.双倍返还定金
C.定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损失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如还有违约金条款,则乙需按甲主张择一承担定金罚则或支付违约金
第6题
A.在CIF 条件下,货价中包括了保险费和运输费用在内;而在FOB 条件下,货价中不包括保险费和运输费用的
B.卖方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在FOB 的条件下,卖方负责支付运费与保险费
C.OB 下只要买方按时开出信用证,卖方即无取得相关单据的风险
D.开证行的付款义务不同
第7题
A.公众责任保险
B.履约保险
C.雇主责任保险
D.产品责任保险
E.职业责任保险
第8题
案例 因付款条件不清和代收行操作不当引发的托收纠纷案
案情
我国A公司于×年3月10日与美国B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棉纱。合同的价格条款和付款条件如下:
“USD 500 per M/T CIF New York. Selected by the importer,payment shall be made when the documents or the shipor before the ship arrives at the port of discharge,but not laterthan 90 days after the drawing of the Bill or Lading.”(每吨500美元,CIF纽约价。付款条件由进口商选择,凭单据或船到、或船到卸货港前付款,但不得迟于提单签发后90天。)
×年4月20日,由美国纽约某银行作为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装运单据,其中提单的日期是×年3月20日。代收行在向进口商提示单据时另外附有一份信函,其内容如下:
“本批单据是以信托方式交于贵公司审查的。但是,只有在付款之后,贵公司才享有处理单据的权利。如果贵公司不能立即支付包括手续费在内的全部金额,请责公司将托收单据直接退还我方,并告知退票理由。”
然而,进口商收到单据后并没有付款。而此时纽约正发生罢工事件,货物到达纽约后却无法卸货,只好被卸在附近的一个港口。×年5月5日,进口商将单据转售给另一与本买卖合同无关的第三者,当后者提货时发现货物短缺。此后,代收行试图从进口商处收回货款或追回单据,但均告失败。×年5月20日,代收行向法院起诉进口商,要求追回货款,并要求进口商赔偿因其违约而使代收行受到的损失。6月25日,法院判进口商败诉。进口商不服,于6月29日向法院上诉,理由如下:(1) 代收行所提交的单据没有附托收通知;(2) 代收行在没有从进口商处取得货款前即把单据交给了进口商,属于代收行违约在先;(3) 因为船只没有抵达纽约,而且仍在提单签发后得90天内,所以付款尚未到期;(4) 卖方短交货物,违反了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违约在先,这一违约行为可以抵销进口商应付而未付的货款。
×年7月14日,法院驳回被告得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1) 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时后面附有一份信函,该信函视为托收通知;(2) 代收行没有作出任何违约的行为,因为被告违反了在代收行向其提示单据时本应支付货款而构成的契约行为,这属于被告违约在先,而银行并未违反任何约定;(3) 按买卖合同,付款虽未到期,但就本案例来看,因为被告已于×年5月5日将单据转售给他人,该事实说明被告已默认放弃根据合同的付款条件对卖方提出抗辩的权利;(4) 卖方短交货物是否违反合同,这由买卖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来衡量,与代收行起诉被告无关;而代收行起诉被告是因为被告违反了其与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两契约之间不具备可以相互替代的可能性。所以,被告应付未付的货款不能被抵销。
第10题
在一买卖合同中,甲是买方,乙是卖方。甲乙以下行为中属于双方违约的足()
A.甲乙双方约定于同日履行义务,甲带款提货时,因乙没有交货,甲拒绝付款
B.甲乙双方约定甲先付款,乙再交货。甲没有按时付款,乙拒绝到期交货
C.甲乙双方甲先付款,乙再交货。甲仅支付部分货款,乙所交货物存在质量缺陷
D.甲乙双方约定甲先付款,乙再交货。甲支付了40%货款,乙也交付了40%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