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
A.不予追加
B.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C.裁定驳回起诉
D.中止审理
A.不予追加
B.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C.裁定驳回起诉
D.中止审理
第1题
A、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B、将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C、将复议机关追加为第三人
D、裁定驳回起诉
第4题
问:
(1)被告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被告在答辩状中称:由于当时下大雪结冰影响交通,致使原告等不能定景点进行游览,这一理由能否成为免除或减轻被告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为什么?
(3)被告是否应按原告的请求继续履行旅游合同,即被告是否应该组织原告继续游览剩余的5个景点?为什么?
第6题
A.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B.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C.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的,应予支持
D.人民法院不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E.因医疗机构的过错使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者血液不合格,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医疗机构追偿的,应予支持
第7题
A.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B.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C.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D.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第8题
1997年9月4日,胡丙利向宝丰县技术监督局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要求宝丰县技术监督局赔偿其损失。同年10月23日宝丰县技术监督局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但该决定没有告知胡丙利的诉权及起诉期限。胡丙利收到该决定后不服,1998年2月23日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宝丰县技术监督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852.80元,宝丰县技术监督局以胡丙利与韩某打架行为不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而是在交纳罚款后发生的个人打架行为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1. 根据国宝赔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97年9月4日,原告提出赔偿申请,10月23日,被告作出了驳回原告赔偿申请的决定,而原告却于98年2月23日起诉,是否诉讼时效已届满?
问题 2. 宝丰县技术监督局以胡丙利与韩某打架行为不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而是在交纳罚款后发生的个人打架行为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题3. 该案能不能向被告方收取诉讼费用?
第9题
A.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B.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C.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可以邮寄送达被拘传人
D.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