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A.十五日
B.一个月
C.三个月
D.一年
A、十五日
A.十五日
B.一个月
C.三个月
D.一年
A、十五日
第1题
A、租赁期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B、房屋在出售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承租人请求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C、出租人出卖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房屋抵偿债务,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
E、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
第4题
A.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有权出卖房屋,非所有权人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出卖他人房屋
B.凡是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妥变更登记手续之后方能投入市场交易
C.对于已经出租的房屋,如果出售必须提前2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D.共有房地产如果要出租或出售必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或委托出卖的证明,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E.客户资金代收代付风险
第5题
A.维修费2000元应由甲公司承担
B.甲公司无权在租赁期限内单方决定调高租金
C.甲公司在租期内将房屋出卖应征得乙的同意
D.甲公司出卖该房屋时,同等条件下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6题
A.“一物二卖”时,买受人因交付或登记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B.房屋预售时,经过预告登记的买受人的债权具有排他效力
C.租赁房屋抵押时,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D.租赁房屋出卖时,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而受影响
第7题
A.“一物二卖”时,买受人因交付或登记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B.房屋预售时,经过预告登记的买受人的债权具有排他效力
C.租赁房屋抵押时,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D.租赁房屋出卖时,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而受影响
第8题
A.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B.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直接交付给买受人
C.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
D.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点交付标的物
第9题
第10题
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
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
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
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
问题:
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为什么?
2.甲未告知乙有租赁的事实,应对乙承担什么责任?
3.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对乙产生何种保护效果?
4.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如甲不履行合同义务,在担保权的实现上乙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担保权实现后,甲、丙、丁的关系如何?
6.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妻李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可以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为无效或者撤销登记?为什么?
7.甲对其妻李某的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第11题
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 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平方米的二层楼租给潘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 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
潘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舒某不同意出卖。潘某将房价款10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舒某仍不同意出卖。后舒某以每平方米2 500元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潘某为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舒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受理后,舒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潘某不服提出上诉。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