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A.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
B.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判定为所在国应税所得,而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应税所得的
C.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
D.属于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适用错误而且企业不应缴纳而错缴的税额
第2题
A.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属省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B.申请人仅能在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当年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C.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可以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D.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税收居民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4题
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B.亚洲开发银行
C.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D.世界经合组织
第5题
A.涉外非居民企业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缴纳税收
B.涉外非居民企业是指总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C.涉外非居民企业仅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税收机关缴纳税收
D.涉外非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
第6题
A.税收协定规定定率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该定率计算的应纳境外所得税额
B.税收协定规定列举一国税收优惠额给予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协定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税额的数额,即实际税收优惠额
C.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适用饶让抵免法
D.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判定为所在国应税所得,而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应税所得的,适用饶让抵免法
第7题
第10题
A.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B.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应根据其合伙人类型分别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法的有关规定。
C.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的,该合伙人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被缔约对方视为其居民的所得的部分,可以在中国享受协定待遇
D.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以外,只有当该合伙企业是缔约对方居民的情况下,其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才能享受协定待遇。
E.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当根据缔约对方国内法,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被视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则缔约对方居民合伙人应就其从合伙企业取得所得中分得的相应份额享受协定待遇。
第11题
A.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资料无法作出判断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需要补充的内容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需计入上述工作时限。
B.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目的,经中国税务主管当局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兹证明上述纳税人是中国税收居民。
C.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D.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税收居民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