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A.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B.拆迁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C.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还应当通知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D.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拆迁基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