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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和B公司投资兴办一生产企业。根据投资合同规定,该生产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A公司投入厂房一幢,该厂房原帐面价值为1800万元,原累计折旧为1100万元,评估确认原值为2300万元,评估确认净值为1000万元;另投入货币资金200万元。B公司投入非专利技术一项,评估确认作价为160万元;另投入货币资金640万元。该生产企业已将A公司和B公司投入的实物和货币资金按确认数作为实收资本入帐。19×1至19×5年该生产企业的有关情况如下:(1)19×1年发生亏损28万元。(2)19×2年接受捐赠资产一项,其价格为100万元。当年实现净利润180万元,用于弥补上年亏损28万元,提取盈余公积60万元,分出利润80万元(各投资者均在当期收到分得的利润,下同)。(3)19×3年实现净利润60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270万元,分出利润300万元。(4)19×4年实现净利润68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250万元,分出利润400万元。(5)19×5年,该生产企业从盈余公积中转增资本50万元。当年实现净利润84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300万元,分出利润500万元。要求:计算19×1年至19×5年,A公司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对该生产企业的各年投资收益及各年未“长期投资”的帐面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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