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4年6月15日,某县公安局以甲殴打乙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作出
[问题]
[问题]
第1题
[问题]
第2题
A.孙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他属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条第3款“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
B.县公安局对孙某未作任何行为,因此孙某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C.这种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由它引起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D.县公安局不予答复的行为属尚未完结的行为,对孙某尚未产生实际影响,因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第3题
A.李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他属于《行诉法解释》第13条第(3)项规定的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受害人
B.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其引起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C.县公安局不予答复的行为属尚未完结的行为,对李某尚未产生实际影响,因而是不可诉的
D.县公安局对李某未作任何和赤,因此李某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第4题
10日的处罚决定。甲不服该处罚,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县政府逾期未作出决定,甲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若甲以县政府的不作为提起诉讼,被告是()。
A.县公安局
B.县政府
C.县公安局和县政府
D.县公安局或县政府
2、若甲以县公安局的拘留决定提起诉讼,被告是()。
A.县公安局
B.县政府
C.县公安局和县政府
D.县公安局或县政府
3、若甲觉得《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合理,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
A.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法律
B.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地方性法规
C.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部门规章
D.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
4、下列哪些行为,公民、法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A.国防行为
B.行政处罚
C.行政强制
D.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第5题
[案情介绍]
2000年5月,胡某因家庭住房困难,在征得街道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即在某街道路边修建了总面积为28平方米住房两间,并于建成后迁入居住。经群众反映,某区政府规划科发现问题,随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其间与胡某发生争执。2000年6月,区规划科以自己的名义,依照某市《城市建设规划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出限期15日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同时依法处以200元罚款。胡某不服该处罚,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其理由是:(1) 确有困难,且他人也有违章行为,为何单罚我一人;(2) 区规划科无权处理此事。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经审理,区人民法院认为:(1) 街道居委会属于城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具有规划管理职权的机关,因此,街道居委会的“同意”无效;(2) 胡某起诉理由第1条不成立,公民不应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3) 区规划科对案件的处理虽然正确,但区规划科无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胡某违章建筑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因此,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区规划科的行政处罚决定。
区规划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理由是该科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区政府第29号文件曾授权区规划科有权依法对乱占地建房的当事者予以处罚。
请回答下列问题:
第6题
A.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B.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C.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D.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第8题
A.乙有权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B.被告公安局有权提起反诉
C.人民法院有权判决被告公安局对乙予以处罚
D.人民法院有权变更公安局对甲的处罚
第9题
A.甲实施了殴打他人和阻碍执行职务两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B.对甲应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C.对甲的违法行为应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D.对甲应决定行政拘留处罚,但不执行
第10题
请根据下述材料,拟写一份民事答辩状。
××市公安局针对张×不服××市公安局××××年9月11日×行复字〔××××〕第27号治安管理处罚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一案递交一份答辩状。
××市公安局对这案子经复议认为,案发当日上午,张×与姚××发生口角是由谁引起的不清楚;当日下午张×令赵××停止建房再次发生口角时,张×首先对姚××进行公开侮辱的事实清楚;姚与其夫赵××共同将张×右手无名指轻微挫伤的事实不清,仅以法医鉴定是不够的,故不能因此认定系赵××所为。
根据上述情况,××市公安局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故撤销××区公安局×行字〔××××〕第97号裁决。我局对此案的复议裁决是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请人民法院审查,维持原裁定。
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写道:
(1)案件过程:××××年4月8日上午,××区××镇西村党支部书记张×与村长李××、治保主任张××、会计王××一起,去村民赵××家丈量宅基,让其退交其占用邻居吴××家后院面积约24平方米的一块土地(注:当时属赵××家部分宅基)。赵××不愿让出,其妻姚××称张×书记事先曾承诺此事。张×否认,双方发生争执,致使丈量工作未能如期进行。下午5时许,张×等人来到赵××之兄赵×的建房工地,令其停止建房。明确指出,俟其弟让出宅基后再议,赵×未予理睬,并言称:“那事与我无关。”
赵××之妻姚××也持同样说法,并再次声明张×曾经许诺过赵×建房完工后再行退交。此时,张×极为恼怒,对姚进行公开侮辱。姚边骂边扑向张×,企图抓其脸部,被张×用手护住。在旁边的赵××上前相助,将张×按倒在地,挥拳猛击其头部。张×之妻高××也参与了殴斗。最后,经他人劝解平息。经法医鉴定,张×右手无名指骨折,属轻微伤。
(2)案发处理:案发当日,由××区公安局三科立案调查。5月11日××区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对殴打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赵××给予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并赔偿张×医疗费用损失。赵××不服区公安局裁决,于6月9日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
(3)答辩人:刘×,男,41岁,××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科副科长。
答辩人:郭××,男,40岁,××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科副科长。
(4)答辩时间:××××年×月×日。